首先,群众接到通知后,公民本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申领、换领或补领手续。
其次,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办理手续时,要进行人像信息采集,填写《居民身份证核对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对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第三,公民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要仔细核对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项目是否准确,与本人信息是否一致,并予以签名确认,同时交回旧证(如办理临时证的,应同时交回临时证)。如发现证件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证件登载项目有差错的,公安机关应当免费重新制作。
长期外出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证有困难的,可采取由本人或亲友与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前预约的方式,联系确定办证的具体时间。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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