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工厂拆迁职工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若在六个月以下的,则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苏州工厂拆迁工人补偿标准
苏州工厂拆迁个人补偿标准主要以经济补偿为准,以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而定。每工作满一年就对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在六个月以上但是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而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单位拒绝支付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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