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有何区别
时间:2023-05-07 21:33:01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在于:1。原因是不同的。虽然股东的权利是多种多样的,但一般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股东的个人权利和股东的公司权利。股东个人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主张和实现的权利,如分配权、股份认购权、表决记录权等。股东的公司权利是指与公司发展密切相关的权利,如投资收益权等。根据与公司成员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自身对股东性权利的侵害。公司因法律原因不起诉的,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因是股东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性质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权是股东对公司不适或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的权利,应当是共同利益的权利,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自身利益提起的诉讼。即使这类诉讼成功,股东通过这类诉讼获得的利益也不属于公司。因此,诉权本质上是一种自利性权利。一方面,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投资者的身份;另一方面,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的身份。两者缺一不可。其中,前者是每个股东权利的应有之义,后者只有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后才能发生。但是,直接诉讼的依据是单一的,即直接诉讼权只来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投资者的身份。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都是侵权的受害人,但公司是直接受害人,股东是间接受害人。原告股东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股东直接诉讼中,个人股东是侵权的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整个公司的利益。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只享有形式上的诉权,而实体上的诉权属于公司,即形式上的诉权与实体上的诉权相互分离。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胜诉的利益也应该属于公司,而不是原告股东。原告股东败诉的,不仅原告股东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而且本案的判决对公司具有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以同样的理由提起派生诉讼,公司主管部门也不得以同样的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形式上的诉权与实质上的诉权融为一体。无论原告胜诉或败诉,所有利益和非利益均属于原告股东,而不属于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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