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并不了解公司股东的实际情况,因此在商业活动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进行调查。实际投资者是股权的物权持有人。如果他转让股权,无论是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还是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一般来说,不存在转让效力的问题。但是,由于匿名性的特点,实际投资者的股权转让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名义股东的处分,从而导致不同的情形。首先,受让人不愿具名的,可以接受原名义股东为受让人的具名股东,然后受让人与名义股东另行达成匿名协议。二是受让人直接要求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如果名义股东没有异议,就不会有问题。如果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就会引发股权纠纷。由于实际出资人不能成为公司的显性股东,隐名资本的转让也不能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转让,隐名股东应当主张成为公司显性股东和名义股东的主体,然后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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