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和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3-05-07 18:03:52 4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隐名股本,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者对价,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这些文件中记载的股东并不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材料中记载的股东称为突出股东。根据与实际出资人的约定,明显股东是指虽未实际出资,但以股东名义在公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人。由于明显股东已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并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于显性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协议仅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明显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或者未按照与实际投资者的约定转让其股权的,视为有效。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债权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主张转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但实际投资者能够证明股权受让人不诚实信用的除外。当然,实际投资者可以根据上述协议向人民法院要求名义股东赔偿因股权转让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甲、丙方签订协议,其中规定,甲方将出资50万元与乙方共同设立A公司。甲方决定委托丙方以丙方的名义对公司进行投资,丙方代表甲方行使其在A公司的股东权利。但同时规定,丙方在分配股利、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事项上,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乙方知悉此行为,并已出资60万元设立有限公司。a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及所有工商登记文件显示,乙方和丙方为公司股东。a公司成立后,效益很好。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公司决定增资扩股。后来,乙、丙方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引进新股东B公司,丙方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B公司。同时,新股东B公司又向公司投资50万元。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a公司向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变更登记。侯a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同时确认转让股权、增资扩股C公司的行为无效。法院受理此案后,终于确认了a的股东资格。但是,由于工商登记材料上显示的股东均为丙方,因此,甲、丙方之间的协议只是一种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研究发现,C公司与新股东B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公司增资扩股行为有效。本案是隐性投资者法律风险的典型代表。作为隐性投资者,由于其身份无法公开,其很多风险都是这种投资方式所固有的。投资者应更加谨慎,以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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