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量的税收优惠。限额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1)依法与安置的每个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每个安置的残疾人实际上都在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含25%),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3)每个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个残疾人支付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工作的基本设施。2、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二氧化碳产品。高纯二氧化碳产品应符合GB10621-2006的相关规定。3、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4、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随的废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5、以废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30%以上。6、采用旋窑法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原料中掺入废渣的比例不低于30%。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什么方式安置
退役安置
1.退役军官安置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转业、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2.退役军士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自主创业、供养等方式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3.退役义务兵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就业安置
1.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2.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单位接收安置
按规定,国有企业应与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签订不低于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
优先安置人员
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主要是考虑到这几类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特殊的突出贡献,应当在安置环节体现出特殊的优待和尊重,彰显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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