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医保(2000)47号文及相关文件规定,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或无业的,个人医保帐户停止计入资金。停止计入资金期间,除个人医疗帐户中剩余资金可继续使用外,不享受其他医保待遇;在职职工重新缴费的,其个人医疗帐户应当在次月起恢复计入资金。
因此,劳动者如果停止缴纳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帐户将于停止缴费的次月15日封存,中止医保待遇享受。帐户封存期间,医保帐户内的剩余资金可继续用于门急诊就医以及医保定点药店购买药品,持社保卡结算,帐户资金用完为止,不享受其他医保待遇。若新单位重新为职工缴纳医保,职工的医保帐户将于单位按月正常缴费(不包括补缴)的次月15日开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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