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追缴是否有追溯时效问题
时间:2023-08-30 11:29:51 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抚养费追缴是否有追溯时效问题

抚养费追缴没有追溯时效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或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请求权,不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降低抚养费

可以降低抚养费的情形如下: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该给多少?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该按照有固定收入的,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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