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去从军的军人,因为要从事国防事业或者是一些特殊任务等,所以非常容易受伤,及时是平时的训练,因为强度很大,也非常容易生病,所以经常会有当了兵之后,回来都是伤病的情况。那么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行优抚政策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行优抚政策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年满45周岁(精神病、长期卧床不起等除外);
2.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3.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4.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5.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全文6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