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可按照财产案件比例收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δ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
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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