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3-06-09 09:40:39 1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4年10月,刘嘉受食品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介绍了运输商董海,食品公司当即与董海就一批运往河南的食品达成了运输协议,协议约定:董海负责将食品公司的一批食品运至河南某商场,食品公司先行支付运费50%,其余运费待完成运输任务后付清。

协议订立后,董海于2004年10月8日从食品公司装货出发后再无消息,河南的公司也称一直未接收到食品公司发来的货物,并要求食品公司承担未能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因董海所运输的货物现下落不明,且一直不能找到董海,故食品公司以刘嘉充当中介,致使货物被运输商董海骗取,至今不能找回货物造成经济损失3万余元为由,将刘嘉诉至法院,要求刘嘉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被告刘嘉在法庭上称,其给原告食品公司介绍运输商属实,但经其介绍,食品公司已与运输商董海之间另行达成了运输协议并开始履行,故其已经完成了中介人所该履行的义务,其对原告丢失的货物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公司在委托刘嘉联系运输户后,刘嘉为该公司联系了运输商董海。后董海与食品公司达成运输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因此,刘嘉作为居间人,已按约定向食品公司提供了报告订约的机会,已履行了中介义务。食品公司以司机董海未将货物运输到协议约定地点,故要求居间人刘嘉赔偿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合同的媒介,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居间人虽然也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作成交易服务的,但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成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直接体现居间人的意志。因此,在本案中,刘嘉向食品公司报告了订约机会,即履行了其与食品公司之间所订立的居间合同中应负担的义务,且其并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故不应该对食品公司丢失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公司只能根据其与董海签定的运输合同,要求董海予以赔偿。

全文9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代理 最新知识
针对居间人应该承担责任吗?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居间人应该承担责任吗?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