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解除,解除的情形有:
1、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解除婚姻关系,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子女的,子女由生父或生母抚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
2、生父或生母死亡后,子女另一方的生母或生父领回子女抚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子女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继子女认定抚养关系的方式如下,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子女在未成年的时候,受到了继父母的抚养和教育的,因其抚养和教育的事实,而产生了父母子女关系,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个一般是指未成年人的,已经成年了,就不需要抚养和教育了,也就不会产生抚养关系了。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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