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拆迁安置对象是什么,补偿标准是什么?2009年6月1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从加大房屋拆迁力度等方面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作出了规定,完善拆迁补偿评估方法,落实政府统筹和监督责任,积极推进阳光城市和谐拆迁建设。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把保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城市建设工作房屋拆迁、安置和依法补偿。
意见强调,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可以选择住房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住房安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的有关规定和方式进行产权交换和差价结算,也可以按照原住房面积进行房屋置换。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近期市场成交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今后,本市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安置,拓宽住房安置渠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同时,要建立健全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这些做法以前在一些拆迁项目中进行过试点。可见,这些试点总体上是成功的,得到了被拆迁人的支持。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渠道,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此外,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将在搬迁期内对拆迁现场进行受理、审核和公示,符合条件的优先租售。《意见》还着重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保障提出异议,对拆迁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根据《意见》,评估机构首先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拆迁区域内的补偿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在拆迁区域内公示7天,评估机构应当现场说明,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被拆迁人收到住户鉴定报告后,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鉴定机构复核或者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仍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北京市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的专家组成。在《意见》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还要求各区县政府进一步整合和规范拆迁补助和补贴,使拆迁补偿更加公开透明。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拆迁政策和安置补偿方案的严肃性,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上述内容是对“北京市房屋拆迁安置对象是什么,补偿标准是什么”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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