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三类。1、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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