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后必须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
嫌疑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办案期为1个月,案件比较复杂的为1个半月。但如出现补充侦查情况的补充侦查期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补充侦查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批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是什么
批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是: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n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全文9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