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做了实质性的修改,它比旧刑法中的要求更宽。在实践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认定。根据旧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规定,过失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是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而新刑法所规定的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间接故意。关键词:正当防卫限度防卫过当主观方面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修改。防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种情况,其中前者指符合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防卫行为,后者指不符合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防卫行为。正确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对于处理好正当防卫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认定旧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至于如何理解必要限度,刑法理论中曾有基本相适应说、需要说、必需说、适当说几种观点[1],其中适当说是刑法理论中的通说。这种观点认为,“必要限度”的确定,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同时考虑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损害的程度,要同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因此,应当结合危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以及防卫者自卫能力的大小及与侵害者人数的数量对比等,全面分析,综合判断。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的,不允许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能造成较小损害结果即可达到防卫目的的,就不应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较重的损害结果。但是,对防卫人的限制又不宜过严,特别是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更加应该慎重[2]。新刑法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修改是实质性修改,因此而使新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要求远比旧刑法中的要求宽,许多按照旧刑法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根据新刑法的规定都可以成立正当防卫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确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应充分考虑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就是为了鼓励公民敢于、勇于利用该制度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防卫人要求过严,防卫行为动辄成为防卫过当,防卫人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那以后还有谁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呢?特别是,有谁还愿意为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或保护他人的权利而实施正当防卫呢?因此,对防卫人不能限制过严。但是,如果行使防卫权时没有任何限度上的要求,又往往会使公民进行防卫时故意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导致私刑的泛滥,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对防卫行为又应该有一定的限度要求。其次,应充分考虑实施正当防卫时的客观情况和环境。因不法侵害都具有紧迫性,防卫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往往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准确认识不法侵害的方式、程度、强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大小,也没有余暇去充分地、准确地选择防卫行为的手段、程度、强度、将要造成的损害大小等。特别是在较为弱小的被害人本人突然面临不法侵害,被害人在碎不及防的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时,更是如此。要求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防卫权,这无异于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鼓励。但是,只要防卫人的精神和智力发育正常,他对以上因素却可以有一个大致正确的认识,如防卫人不应把小偷小摸的盗窃行为认定为重大盗窃行为,不应把拳打脚踢的殴打行为认定为杀人行为,不应把一般的敲诈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抢劫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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