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所能享受到的经济收入或其他各项资金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退休前本人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退休条件;三是本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如果只符合前两个条件,而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是: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称为“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统一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基本养老待遇。而对于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实施后退休且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中人”),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块过渡性养老金。
按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规定,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退休后可享受月领基本养老金。而1997年国务院26号文件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一限定为15年方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考虑到104号文件是经人大立法程序讨论通过的,因此对统一制度之前(或当地出台“统账结合”方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中人”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各地一般是按如下办法处理: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发布之日前或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之前参加工作,即“中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按月支付养老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水平应略有降低)。对于缴费不满15年的年份,原则上不予补缴。但对于待遇水平较低的职工,如果企业和本人自愿,也可以补缴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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