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女士在镇江某浴室更衣室休息、更衣时,一男子闯入近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浴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青青、蓝蓝、格格(均系化名)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3月6日,三原告青青、蓝蓝、格格向镇江京口法院起诉称今年2月1日下午,三人到镇江某沐浴中心二楼女子休闲浴区洗澡。三人洗完澡在更衣室休息时,发现一男子在更衣室外向里张望,三人吓得大叫,后该男子被闻讯而来的女服务员带走。三人穿好衣服下楼去交涉,浴室负责人称,那男子酒醉后走错门了。三人认为,三人作为消费者,因该浴室的过错,致使隐私权受到侵害,造成原告巨大的精神伤害。三人分别起诉要求判令该浴室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浴室辩称,原告无充分证据足以证实有人闯入女浴区并看到原告更衣。即便存在此侵权事实,作为浴室方只能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补充赔偿责任。浴室认为,原告之诉既不合理,也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开庭查明事实,审理认为,女性的身体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个人隐私如受到侵犯,对人的心理精神必然会受到相应影响。本案中的原告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隐私在沐浴中不被异性所窥视的权利。浴室作为公共沐浴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的措施保障沐浴者的隐私,原告的心理精神等因此受到了影响,故原告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应请求。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某浴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青青、蓝蓝、格格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了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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