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孟-英和新华在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孟-英系再婚,再婚与前夫生育一女取名李-响,现年10周岁),婚初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经济开支等原因发生纠纷,孟-英于2007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月,法院按原告自动撤诉结案。
2007年上半年,孟-英便与邹*荣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8年3月共同生育一子取名邹*橙。忠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忠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本案原告)黄孟-英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孟-英随后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新华离婚。庭审中,新华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孟-英与新华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因家庭经济开支等原因常发生纠纷。孟-英从2007年上半年起与他人同居,现犯重婚罪,有过错,新华有权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孟-英的过错程度、经济条件,人民法院确定孟-英赔偿新华精神抚慰金5000元较合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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