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21日四版《伤害未满月女婴?恶父被判刑三年》一文报道,2月20日,打骂、捆绑自己尚未满月女儿的陈亮,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4月,陈亮的女儿出生。在女儿出生十几天后,当女儿拉尿哭泣时,陈亮不仅不哄女儿,反而用力打女儿两个耳光,并将女儿往地上扔。此后几天,陈亮将女儿的双手连同身子一起绑了起来,其妻子发现后便叫他人报了警,并欲抱着女儿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可陈亮却从妻子手中抢过女儿,用左手搂着女儿的脖子和下巴部位,右手使劲按着女儿的头顶,致使女儿口流鲜血。经法医鉴定,女婴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这里有个问题是虐待还是伤害?
因为文章没有交待清楚案情,我猜测似乎是因为被告人重男轻女所致。如果这样的假设成立的话,本案就值得商榷,反之则没有讨论的价值。
我们知道,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体上,两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体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对被害人的打骂等行为。但是虐待与故意伤害仍具有一定的区别。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对象仅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为限。在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此外,虐待罪有一个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证据的问题,如何取证证明还是个难题。如交通肇事和以交通工具为工具的故意伤害(杀人)在一定程度下就是难以甄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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