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有产权年限吗
时间:2023-08-13 11:15:01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墓地有使用年限。墓地分为公墓和非公墓,两者的使用权时间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公墓的使用年限以缴费年限为准,20年缴费一次。在公墓到期前,管理方会联系亡者的家人,商谈续费的事宜,亡者家属可以选择续费或者不续费。所谓的续费,就是管理费和墓穴租用费。费用的金额是多少,一年一交还是十年一交,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联系不上家属,或者家属不愿意续费,管理方会等待一段时间,然后将骨灰盒重新安置。具体如何安置,每个地方的做法都有所不同。

2、非公墓的墓地(主要是农村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1、耕地、林地;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墓地能私人出售吗

是不可以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个人无法开发墓地,我国的公墓经营没有对个人开放。现在的公墓主要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公墓,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第二条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墓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

(一)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在民政部同意备案之前,暂停批建新公墓。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寄存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遗体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今后,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二)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三)要切实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要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含量;公墓单位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在公墓内,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四)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有特殊情况需设立的,要经公墓单位所在地和设立销售机构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五)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凭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要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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