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行为人导致他人轻伤的情形,即使已获得受害者的谅解,检察院通常依然会提起公诉。
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检察院负责判定犯罪行为是否严重以及是否应该给予相应的刑罚。
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案例,检察院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轻伤涉及到故意伤害罪名,则需经过定罪量刑的程序。
显而易见,轻伤并不属于情节轻微不用判刑的范围之内。
当涉及到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时,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减免处罚的建议。
而人民检察院有权将这些建议传达给人民法院,并依据具体案情提议从宽处罚的应对策略。
同时,对于那些情节轻微、不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检察院也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法给予被告人适当的减轻或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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