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选举程序
时间:2023-08-06 21:21:16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村民选举法应当通过召开村民集团会议,得到会员的一半以上的同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集团会议,本村民集团十八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或本村民集团三分之二以上家庭的代表参加,必须得到会员的一半以上的同意。村民组长由村民组会议选举。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任。属于村民集团的集团所有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公益事项的处理,村民集团会议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决定和实施情况应及时向本村民集团的村民公布。第35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以下事项: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3、政府支付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和本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资源承包.保证.转让情况、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情况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职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村、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公布,其中离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公布。

美国选举程序中体现出的价值因素

在美国选举制度中,有几个问题是我国选举制度应当借鉴的:

(一)平等选举权

选举是民主的表现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选举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宪政建设是至关重要的。民主是现代社会不可逆转的趋势,而民主的真谛就在于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在于认真对待每一张反映人民意愿的选票,在于每一张在法律上有效的选票都能对选举结果的产生具备其应有的分量。[2]在政治选举中的任何不平等对待,都直接侵犯了民主的基本原则。

(二)法治民主和司法权威

有人讲,美国2000年的总统大选是一场闹剧,但是我要讲,这是一场体现开放、透明、有秩序、按规则进行的闹剧,最重要的,所有关于选举的争议最终都在法院得到了和平的解决,体现了美国司法中立性与终局性的特征,体现了司法的权威。美国民众对法院判决结果认可,这其中包括输家戈尔也毫不犹豫地服从最高法院的决定,并公开和政治对手和解,这是一个法治国家人民法治意识成熟的表现。法治的健全为民主创造了一个稳定的运行空间,通过对一切权力施加必要的法律限制,保障了人权,维持了民主秩序,民主也为法治注入了新的内容和动力,使法治为保障人权、自由服务。

(三)程序的科学设计

这种科学设计不仅仅体现在选举程序大的构建框架,对于一些具体的实施规则也规定得非常仔细。例如,联邦竞选财务法对于竞选筹款的规定,既要尽量降低成本,找到适合一个国家的低成本的选举制度安排,又要保证民主选举价值的实现。候选人竞选不花国家的钱,都是靠候选人自己去筹款,花社会的钱,国家只对总统选举给于一定的补贴,候选人筹多少,国家给你补贴多少,但是候选人如果接受了国家的补贴,就必须停止筹款活动。同时,限制财团,银行等资金的进入,对于捐献资金额,每个公民限制在2000美元以下,以避免候选人当选后受某个公司或者财团的控制,对于2000美元以上的捐款均必须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这些很具有实践性的规定保障了选举目的的实现,这与中国选举法中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详细的操作规则的现状形成了明显的反差。

存在科学的制度设计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社会主体也要掌握这种规则。正如有人所讲的,成功的选举机制就如一部精致的决策机器,正是由于其精致所以难免在不小心的时候出现一些或大或小的故障,也正是由于其精致,所以要求操作者认真对待、熟练掌握其运作的规则、程序和应用技巧,即使在只需进行合计票数的加减法算术的简单场合,也会碰到像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布什与戈尔旗鼓相当的僵局以及复杂的互动关系,没有理性和成熟的选民以及作为奉行司法积极主义的法院作为仲裁人,就很容易诱发社会分裂和宪法危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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