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选择跟随父亲生活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3-07-04 10:14:29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形有:

1、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的;

4、双方同意子女与父亲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5、父亲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6、没有其他子女,母亲有其他子女;

7、八岁以上的孩子选择和父亲住在一起。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可减免子女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当一方确实无力按照判决或者协议给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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