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告知书
为方便您理解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现将该公证事项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证据保全是指司法机关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的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
保全证据分两种:一是诉讼保全。由法院实施;二是非诉讼保全。由公证机构实施。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活动以外,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可以向公证机构提请证据保全的对象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以上内容我(们)均已阅读(或由公证员宣读)及知晓、理解。
公证当事人:
贵州省贵阳市元盛公证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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