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有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市**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MVxx”(海桥)轮船东
请求事项:
1、提取“MVxx”(海桥)轮自到达装货港NOxx至今的航海日志;
2、提取““MVxxx”(海桥)轮接收编号为***-07xx提单项下货物的的大副收据;
3、提取““MVxx”(海桥)轮接收编号为***-07xx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货事实记录;
4、提取“MVxx”(海桥)轮的船舶国籍证书;
事实与理由:
2007年8月30日,申请人与上海***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公司租赁船舶,从菲律宾NONCOG岛运输25000湿吨红土镍矿到中国江阴港,**公司提供的“MVxx”(海桥)轮必须配备4个抓斗,每个抓斗的负荷为5立方,装货速率为每个晴天工作日4000吨。
但当“MVxx”(海桥)到达装货港后,由于船舶老化,设备陈旧,装货速率远远低于运输合同的约定。致使整个装货时间延迟了十多天,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上述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且上述证据容易发生变化和出现难以取得的风险。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便于在申请人起诉后使本案事实得到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2条之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上述申请,请予以批准。如申请错误,申请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二○○七年*月*日
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取得。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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