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工伤赔偿
“用人的单位没关系,有关系的不用人”,那么是有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工伤的赔偿的责任?还是没有关系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呢?还有种理解,认为用工单位可以通过派遣将工伤风险转接给派遣单位?能否达到这样的效果呢?
对外,根据劳动合同法,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了工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负有连带责任的被告一和被告二。因此用工单位可以通过派遣将工伤风险转接给派遣单位的这种说法错误。
对内,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用工单位才是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内容的真正力量。员工之所以受伤,是在执行用工单位的指令,“除非劳务公司在选派人员上有过错,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工作中受伤,如果是用工单位没有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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