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损失金额应依据受害者的实际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水平来予以确定。
关于误工时长的判定,需由受害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
若受害者因为遭受人身伤害导致劳动能力受损而需要长期休养误工,那么误工时长可核算到伤残鉴定作出之日前一日为止。
对于有固定工作收入的受害者而言,误工费用应依据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进行计算;若受害者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则误工费将参照其在过去连续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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