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的前置审批及相关手续
(一)经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参考法规1)
(二)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包括增加)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参考法规1)
(三)股权转让款(无论是自有的还是购汇)以外汇汇出需经外汇局批准。
二、股权转让后的登记及企业变更手续
(一)企业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参考法规1)
(二)外方投资者转让全部股权后,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由外商投资转为内资);(参考法规1)
(三)税务登记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参考法规2)
(四)如果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下,需补缴因“二免三减半”带来的优惠和其他任何税收优惠;(参考法规3)
(五)变更外汇登记
三、参考法规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200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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