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共同财产所有权人系家庭成员,不应当仅仅是夫妻二人(夫妻之间财产分割应当由民法典调整),而本案另一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涉案财产不具有所有权;同时,家庭共同财产应当是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付出之后的所得或者是全体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涉案房屋属于被告个人受赠财产。
一、搬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于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拆迁所谓补偿款,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对于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拆迁补偿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屋拆迁款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如果夫妻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拆迁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分割限价商品房的一般规则
(一)确定共有情况
如果诉争两限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诉争两限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不在分割之列。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乃至全部家庭成员共同提出购买对应套型两限房申请的,经住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购房条件后,全部申请人共同取得取购房权利。两限房是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的保障性住房,即使仅由一名家庭成员全程办理申购、单独签署购房合同、单独支付全部房款、甚至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仅为一名家庭成员,但基于该两限房系全部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获得,保障的是全部家庭成员的居住权,故应将全家共同申请获得的两限房认定为全部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若仅以出资为标准认定房屋权属,有悖于两限房的社会保障属性,显然有失公平。这一点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买普通商品房并单独登记于自己名下则认定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显著不同。
(二)满足分割条件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结合两限房限制流转政策,司法实践中对尚未取得两限房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两限房完全所有权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标准:1、办理两限房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为始。申购者自取得两限房产权登记时起,就应视其取得两限房所有权。此时法院虽然可能不会直接拒绝处理诉争两限房分割请求,但出于限制期内两限房流转受限的考虑,一般也只是谨慎分割诉争两限房份额及占有、使用问题,较少直接实体分割房屋。2、在市场上公开自由交易。以北京市两限房的政策为利,限价商品房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应载明“限价商品房”,自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所有权证起5年内不得转让。囿于诉争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房屋评估机构难以对诉争房屋评估作价,法院客观上也无法确定给对方的补偿数额,实践中多以诉争两限房目前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不处理房屋分割请求。满5年后如需转让应由区住保办优先回购,如不回购,则可以上市交易,但应缴纳差价的35%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两限房经过相应程序上市交易时意味着其已经变为普通商品房,所有权人具备该商品房的完全所有权。
(三)确定分割方式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有三类处理方式: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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