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中,如果合伙财产不够偿还所有债务的话,那么合伙人还要拿自己的钱再继续还钱。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中,持有一定股票的股东,即使说公司资不抵债,没办法继续清偿债务的时候,股东需不需要负责是得看实际情况。按规定,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必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得股权。所以,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就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跟股东没有关系。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1、股东出资不实;2、股东抽逃资金。
公司股东追加执行偿还债务的条件:
可以追加执行股东的法定情形有: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2、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3、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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