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会在被告常驻地区域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在此区域内的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之上,那么也可以选择在此进行诉讼。
初审阶段的审判时间一般维持在3至6个月之间,而上诉阶段的审判时间则通常为3个月左右。
倘若法院在首次审理后作出了不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可在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诉讼请求,此时法院将视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修复,从而在第二次诉讼中做出离婚判决。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的成功率较高,大多数情况下都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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