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申请条件:
1.规建局已审定的总图、单体图;
2.项目方案文本已通过新区城规委审查;
3.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
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不可委托办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
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面复印件1份
建设单位自行准备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3
建设单位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
验原件,复印件1份
行政审批局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4
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性质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国土资源局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5
总图会签时提供:总图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单体建筑方案面积核算报告原件;单体会签时提供:总图经济技术指标计算报告、单体建筑方案面积计算报告原件。同时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
原件1份,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公章(应与新区规委会审定的方案文本指标一致的有效计算报告)
拥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6
项目总平图、单体图(与新区规委会审定的方案一致)?
原件、复印件各1份,经新区规建局审查合格并签字盖章,加盖设计单位公司公章;同时提供AtoCAD格式的电子文件
项目设计单位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7
单体会签需提供:应会签的全部单体建筑施工图?
提供AtoCAD格式的电子文件(不收纸质资料)
项目设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煜、李恩艳、张飞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905318-->
当场办理-->
5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煜、李恩艳、张飞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905318-->
5个工作日-->
当场办理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甘芮
8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合法合规性审查。
补正材料、退件,初审通过。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冯沛盛
2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
作出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甘芮
5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录入信息生成贵安新区防空地下室建设行政审批表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吴雨婷
-->
1个工作日
发放行政审批表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贵安新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项目建设类窗口,详细地址:贵安新区百马大道99号,公交乘车路线:701、702、703、705路等公交车,在贵安新区管委会站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办法》第21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的图纸上加盖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技术审查专用章和审图人员名章。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3
法定依据
《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生态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二、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标准(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1.无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建筑物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有裙房的1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以下两项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
(1)塔楼部分按水平面垂直投影建筑面积计算;
(2)地面裙房总建筑面积扣除塔楼在裙房各层水平面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后,按所在城市修建比例计算。(二)新建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包括9层以下的裙楼)按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1.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贵安新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
4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一条: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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