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2、《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3、《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4、《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九条;
5、《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6、《省物价局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80号)第一条。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批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易地建设项目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80号)收取。
审批条件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申报资料齐全。
二、易地建设项目: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0条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九条,在原建设场地难以修建人防工程的,申报资料齐全。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3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规划方案(即规划局盖审批章的总平面图)、《办理人防、垃圾处理相关手续联系单或《建筑核位红线图(原件、复印件均可,一式一份,拟留件);
2、市民防办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表、《规划方案人防意见回执(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由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地面各栋建筑的首层面积、标准层面积及楼层列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由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地面10层(含)以上各栋建筑的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要求图纸上有规划局审批章)(原件、复印件均可,一式一份,拟退件);
5、《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用于确认建设场地内是否有已建人防工程需拆除)(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二、易地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所提人防易地建设申请及相关资料(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规划方案(即规划局盖审批章的总平面图)、《办理人防、垃圾处理相关手续联系单或《建筑核位红线图(原件、复印件均可,一式一份,拟留件);
3、由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地面各栋建筑的首层面积、标准层面积及楼层列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由承担地面建筑设计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地面10层(含)以上各栋建筑的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要求图纸上有规划局审批章)(原件、复印件均可,一式一份,拟退件);
5、《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用于确认建设场地内是否有已建人防工程需拆除)(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进账之后提交湖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规划部门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后方可办理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市民防办行政审批处(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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