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异性表兄妹之间并未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然而在某些案件中依然不能够选择步入婚姻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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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是由于在众多法律法规之中,对于拟制血亲中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认定,是被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
除非双方能够成功解除收养关系,否则此类情形无法规避法律范畴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所采取的限制性规定。
由此衍生出另一种情形,即在存在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其子女之间,也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条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非以上两种特殊情况,那么即使异姓表兄妹之间并未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其仍然依法享有恋爱以及结婚的自由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