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冒充人大代表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诈骗12余万元。近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至2003年3月,郭某以卢氏县顺达中药材高效产业开发公司的名义,冒充全国第八届人大代表与丁某等人签订了22份种植天麻合同,采用收取种子款,却不回收产品的方法,共骗取丁某等人天麻种子款120400元,给丁某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另查明,2004年11月25日,被告人郭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郭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合同诈骗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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