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政府跟个人借款需要签订合同吗
当事人借款不是必须要签订书面协议。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借款合同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借款合同一般都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因为书面合同的证明力更强,能够证明事实存在,如果之后发生一些纠纷就可以作为证据。
镇政府对外借款并收取利息,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故某地镇政府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行政部门不得从事借贷金融业务,故徐某与某地镇政府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徐某应当返还因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给某地镇政府。
二、合同借款流程
1、身份审核: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产权证(资产证明)、收入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
(2)现有银行借款合同、其他对外融资合同文件
(3)近12个月的银行流水和对账单
(4)近6个月的水电费收据或发票
2、贷前调查
由风控评审岗发起,对借款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通过联网核查、电话核查、现场调查等方式了解该笔借款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应重点考虑该借款人的征信情况和资产负债率。
针对(但不局限)上述内容展开初步调研,如初步审核通过,则进入下一个环节抵质押物评估。
3、抵质押物评估
由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实地调查
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报送公司评审会,评审部门应到借款人住所及任职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并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勘查,形成内部初步审议结论,风控评委就相关报告提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对是否进入下一环节进行初步评判。
5、材料采集
由业务经理与指派风控经理协同,对该笔借款相关材料进行采集,本次材料采集应包括现场和非现场信息收集汇总,由业务经理与风控经理协同修订初审报告,提交评审会二次审核。
6、信用评分
评审会在收到初审报告后,应详细审阅,结合客户征信报告,评审会要求反馈落实相关事项,并对该笔借款给予评分。
7、二次审核:报备决策会
经评审会评审通过后,应及时将该笔借款的初审报告、抵质押物评估报告、借款人征信报告以及评审会的信用评分等资料报备决策会,经决策会委员反馈同意操作(或无异议)后,方可进行下一环节审批签约。
8、审批签约
抵押类个人借款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净值的7成(净值=价值-负债),额度审批后进入合同签订环节。
如因项目情况特殊,操作条件需突破上述规定的,单独报决策会审批。
备注:根据借款人资质情况,如信用评分不足,可要求客户做连带责任担保,强制执行公正。
9、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
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10、发放贷款
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齐全后,放款部门查阅他项权证,确认无误后,将借款发放到合同指定账户,由借款人支用资金。
11、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岗对借款人档案进行专人管理,定期对客户电话回访和现场回访,每月跟踪客户履约情况。
12、履约还款
借款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13、抵质押变更
借款还清后,抵押权变更登记。
(1).申请人应与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抵押人、抵押权人一致;申请变更的内容应与提交的有关变更抵押权登记内容协议约定的事实一致;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应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2).变更担保债权数额以及抵押顺位发生变化的,如有其他抵押权人,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原件;
(3).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或者变更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变更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一并办理的);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6).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或顺位发生变更的协议(原件,被担保债权或者顺位变更);有其他抵押权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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