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审理在犯罪地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跨国经济犯罪为什么要判决
跨国经济犯罪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则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作出有罪判决;对于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或者证据不足,不能定罪的案件,应作出无罪判决。
二、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四、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三、刑事诉讼法管辖权怎么约定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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