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促进作用,加强和规范“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发展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发展资金”是指国家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四条扶持发展资金来源:(一)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二)扶持发展资金专户存款的利息。
第五条扶持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为扶持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外经贸部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财政部确定扶持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组织对扶持发展资金使用方向的专题调研,提出年度资金计划等工作。财政部负责扶持发展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外经贸部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拨付扶持发展资金,组织对扶持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到网上进行搜索查询。
全文5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