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考试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开展情况
2004~2007年,连续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通过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2007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到“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增加政策性农业险试点”。财政部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财金[2007]25号)中对关系国计民生、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农作物品种实行由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当年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吉林等6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对农险发展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6省区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1.4亿亩,占试点地区播种面积的70%.与此同时,中央财政2007年还对全国的能繁母猪保险给予11.5亿元的预算额度,生猪和能繁母猪保险取得明显成效,2007年全国共承保能繁母猪2888万头,超过全国存栏总量的60%,2008年对能繁母猪还将做到“应保尽保”。
据初步统计,截至2007年底,中国人-保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承保农作物面积已突破7600万亩,是2006年全国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的17倍;承保生猪突破4100万头,保额达514亿元,其中承保能繁母猪2443万头,承保面超过50%;在台风频发的省,区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承保农房近2500万户,承担风险责任3300亿元;在9个县区参与经办新农合业务,共覆盖农村人口230万人,管理的基金规模近9500万元。2007年,中国人-保共实现农险保费收入28亿元,累计承担种养业风险责任近1300亿元,保费规模是2006年全年的12.5倍,是2006年全行业的3.3倍。
2007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明确要求,要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2008年,财政部还将继续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地区,保监会也将统筹研究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保费补贴办法,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及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富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表示,将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简化理赔程序,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这一系列指导方针和政策的出台,为我国现代农业保险的发展指出了明确方向。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主要依据有:
1)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政府投入无法取代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异常严重、农作物受灾率经常保持在30%以上,成灾率经常保持在50%以上,最高达60.9%。此外,农业还面临着生产要素的供给、产品营销等风险。这些风险可以分为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最适于担保风险的事件要具备三个特征:这些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很容易量化的;它们所造成的损失是容易界定和估值的;投保人既不能影响这些事件发生的概率,也不能影响它们呢所造成损失的大小(就是说没有道德风险)。
2)农业保险是高风险的保险业务。农业保险风险高,费率通常幅度在1%~20%,而商业性的财产保险一般在1‰左右,保险价格高;农业保险发生逆选择以及道德风险的几率高,需要投入较高的监督成本。
3)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各个国家支持农业的普遍作法。20世纪60年代以来,农业保险在主要发达国家迅速发展。发展中国家则多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试验,但目前大多数仍处于初级水平。国外农业保险实际上均是在政府补贴下开展的,要么直接对费率补贴,要么直接贴付,是一种政策性保险。政府在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中比较带有共性的做法是:
(1)制定法律、法规,依法强制农户投保或以经济激励诱导农户和私人公司参与,依法明确各相关主体的义务;
(2)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金和准备金;
(3)提供再保险;
(4)免税;
(5)给予管理费和保费补贴,诱导农业保险的供给和消费;
(6)发生重大灾害后,政府提供最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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