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1、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面建设“平安江北”的决策部署,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稳定农村社会为目标,以确保政府有支持、农民得实惠、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为着眼点,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共保经营等形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经营组织形式及保险范围、对象与方式
(1)经营组织形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行“政府推动+共保经营”方式为主。具体办法为,由区政府统一公布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设立区共保组织经营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业务。由区组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灾情损失裁定组织,组织办理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
(2)保险范围、程度。根据省市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产品目录和“1+X”模式自行选择的要求,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实际,试点阶段确定水稻、蔬菜(瓜果)大棚2个保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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