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下的房屋名义登记法律解析
时间:2023-07-02 21:52:56 3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双方名义登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以双方名义登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明示放弃个人所有,转为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者捐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房屋租赁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本文指导房屋租赁流程的办理以及房屋租赁办理手续前须知,为准备出租房屋或者准备租房的个人提供相关信息。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流程

1、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十五天内,由出租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出租人应提交的文件:

(1)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2)出租人的身份证或出租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3)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4)委托代理出租的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5)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6)向境内流动人员出租和有房屋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7)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应提交市房地产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

2、承租人另须提交下列文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境内法人须提交工商注册登记证明。(3)境外人士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4)境外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3、除提交上列文件外,并填写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主管部门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后,应对当事人提交的租赁合同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五天内核发《房屋租赁证》,凡不符合的,将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件退交申请人。

4、领取《房屋租赁证》,即租赁合同生效日,双方应履行租赁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涉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也应在15日之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崐变更或注销登记。

5、房屋转租应在签订书面房屋转租合同之后,填写《房屋转租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出租相同的文件,主管机关一般在五天之内审核完毕。凡符合规定的,由主管机关在原《房屋租赁证》背面的转租注记栏中加盖准予转租专用章后,把房屋租赁证的交还转租当事人。

6、《房屋租赁证》作为房屋合法租赁的法定凭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凡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在两年以内的,按合同实际租赁期填发《房屋租赁证》,合同租赁期超过两年的,先填发有效期两年,到期由租赁当事人持已登记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到原受理登记的主管机关换发新崐的《房屋租赁证》。

办理房屋出租手续前须知

(1)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根据现行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是谁都可以出租房屋的。判断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首先要看他是否具有《房屋产权证》,与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即非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自2000年7月1日起,随着《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施行,将放宽公有房屋的出租范围。如果出租者本人即是房主,则应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按照《房屋产权证》上的记录加以核对。如果出租人是受房主的委托代其出租房屋的,应要求出租人拿出房主的书面委托书,并要求与房主见面,或向当地居民委员会等机构核实委托书的合法性和受托人的真实性,这一点很重要。

(2)该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根据现行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持有《房屋产权证》,这只是具备了房屋出租的第一个条件,其次要看出租者是否办理过相应的房屋出租文件,如《房屋租赁许可证》,此证是我们判断该住房出租是否合法的依据。虽然承租人的利益不受此因素太大影响,但因搬迁住址、移动家具,难免会给平静的生活带来些许不便。新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施行后,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不属强制性规定,而是个人自愿行为。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租赁纠纷后,法律保护登记备案在先的承租人,因此我们还是提倡登记备案。

(3)住房的实际使用条件住房对承租者来说,主要功能就在于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住房使用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承租者日后的生活,对住房实际使用条件的了解,主要是指住房能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天花板漏水、煤气泄漏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住房配备了哪些家具和电器等必备设施。如果承租住房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直接影响承租者正常居住,则住房租赁价格再便宜,承租者仍应考虑放弃,如果不打算放弃,则应要求出租人对住房进行彻底维修后,再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家具或电器非常简单、生活不太方便的住房,可根据市场行情,与出租人协商酌减房租。根据房屋实际使用条件决定房租,应在租房最初就彼此达成协议,并在协议中写入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调整房租,调整的比率、依据如何决定,以尽可能避免日后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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