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告后,应当认真向报告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填写《失踪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失踪人员信息库,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报告人姓名、住址、单位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性别、年龄、民族、血型、体貌特征、口音、有无精神疾病、身份证件号码、通讯方式;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的主要社会关系及其与报告人的关系;
(五)失踪人员失踪前最后一次出现的时间、地点、着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曾经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失踪人员失踪前有无反常的言行;
(八)报告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情况紧急的,应当先行查找,再制作询问笔录。
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询问失踪人员亲友和单位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向其提出在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的同时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建议。
有下列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移交函》移交刑侦部门立线调查:
(一)失踪现场有明显侵害迹象的;
(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对失踪人员的初查,由失踪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失踪地无法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
如果发现是违法犯罪案件,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应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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