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1)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票据到期时,承兑人和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都不足时,贴现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2)不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无论是否支付,都与贴现企业无关,贴现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票据追索权的主体
(1)追索权人
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
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
(2)被追索人。也叫作追索义务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
出票人。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出票人出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
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
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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