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冲减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应收票据贴现值(即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对已贴现的无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做任何会计处理。
1、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借或贷:财务费用(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企业收到购货单位交来2009年12月31日签发的带息商业票据一张,票面利率为4%,金额90000元,承兑期限5个月。不带追索权,2010年1月31日企业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5%。
到期值=90000×(1+4%×5÷12)=91500(元)
贴现息=91500×5%×4÷12=1525(元)
贴现净额=91500-1525=89975(元)
2009年12月31日期末计提利息:
借:应收票据300
贷:财务费用300
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89975
财务费用325
贷:应收票据90300
2、对已贴现的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做任何会计处理
总之,对于应收票据的贴现,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解答(四)》和《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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