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双方聊天截图可以起诉离婚起诉吗
在诉讼过程中,夫妻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证据。
尽管微信聊天记录可归类为电子数据,成为众多证据中的一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qq聊天记录作假现象较为严重,这无疑使其证明效力大幅下降。
若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当事人必须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充分证明,包括合法性及有效性等方面也需一并考虑在内。
为了提高聊天记录所带来的证据力度,取证过程中还应注意明确聊天信息发送方与接收方的身份,保证聊天信息的完整无缺,同时确保获取聊天信息的方式采取了合理合法的途径,最终使得聊天记录能够构成一套完善且有力的证据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家庭主妇孩子一岁,男方出轨,起诉离婚胜算高吗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提出的诉讼离婚能否获得审理法官的支持,这其中确实涉及到众多的复杂因素。
首先,关于原告方的不忠行为是否已经得到了明确且充分的证据支撑,这无疑是决定性的关键所在。
倘若原告可以提供包括但不仅限于视频影像、照片、书面声明、录音等在内的一系列确凿证据,去直接或间接地证实被告方确实存在着不道德和不可信任的行为,那么在这样的极端情况下,通过法庭调解并不能够解决纠纷矛盾的话,审理法官很有可能会支持原告的请求,从而批准两人离婚。
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状况、对于孩子的关爱程度以及诸如抚育权之类的其他法律争议事项等等,也同样可以对最终的离婚判决结果产生深远的影响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n(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n(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n(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n(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n(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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