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以被采纳为证据的材料,它们必须具备“三性”的基本要素,即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同样地,微信聊天记录也不例外。当我们向法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法院将会根据这“三性”来进行评估和判断。
首先,真实性要求我们能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者确实是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
其次,合法性则强调了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必须是合法的,任何非法手段获得的信息都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关联性则要求我们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篡改或伪造,同时还需要将这些电子数据妥善保存在原始的终端载体之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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