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表现形式有三种,分别为主导型、参与型和被利用型。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有高额回收、假借名义、代销产品、伪造证据、假冒诱骗等五大特点。
一、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表现形式如下: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特点是什么
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特点如下:
1.承诺高额回报涉案人往往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进行集资。
2.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假借办理团体年金保险名义,或者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进行集资。
3.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这类案件并不是由保险从业人员主导的,一旦案发,发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机构和主犯,往往人去楼空。
4.以伪造的单证、私刻的公司印章为工具涉案人往往出具假保单或者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以自购的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代替发票甚至真接手写欠条,并在伪造单证或欠条上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资金。
5.利用职务便利诱骗涉案人往往利用职务便利,以保险公司员工或销售人员的身份取得当事人信任,从而骗取资金。保险是被正式批准而后成立的,故而正常的保险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是对于那些许诺高收益,要求现金支付保险的,都是属于非法集资的。
三、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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