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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保险

2020-11-26 16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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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第二种、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第三种、被利用型案件。指非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法律依据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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