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与防范
时间:2023-05-27 15:54:42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

面对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机遇,中国企业在并购行为中需要谨慎,要全面分析机遇背后的风险,以防陷入“并购陷阱”。如何寻找战略并购的对象,在谈判的前期、中期如何甄别风险,合并后如何整合企业,都是迈向海外的中国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1、政治风险

如果两国在经济上是合作伙伴与互利共赢关系,东道国就会对中国企业到其境内投资持欢迎态度;如果两国在经济上是竞争甚至是敌对关系,东道国便有可能对中国企业的投资行为百般阻挠和刁难。为了保障本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安全,有些国家对于外资常常采取戒备的态度,如规定本国资源类企业不能被外国的国有企业收购,即使允许收购的,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等。因此,进行海外并购,需要清楚地了解一些国家的敏感领域,比如能源、金融先进技术,特别是军与民两用的技术和基础设施等。

2、法律风险

各国针对外商投资的法律、审查制度、监管制度差别很大。例如,每个国家都有反托拉斯法,虽然内容大同小异,但在审查程序上差别很大。若这方面处理不当,就会导致谈判成本升高、交易时间拉长,最终可能导致并购谈判失败。海外并购还面临国际法律法规的适应问题。包括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规范以及国际商务行为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由于对当地法律的疏忽和陌生,许多中国企业在从事海外投资时都曾遭遇法律麻烦。因此,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必须重视、了解和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3、财务风险

企业并购中的财务风险主要存在于并购定价、融资和并购支付等环节,一旦某项财务决策引起了企业财务状况得恶化,将可能导致并购行为的终结或者失败。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和对资金链的隐忧都是控制财务风险需要考虑的问题。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很多公司的市值下滑,中国部分企业过于盲目地进行海外收购,但没有考虑过被收购企业是否与自身长期的经营发展战略相契合,并购成为一种冲动行为。为抵御财务风险,企业可在谈判中设置特别条款,通过估值的方式将风险排除,以避免交割时交易成本增加;也可对投资架构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融资等行为涉及的实际税负。

4、整合风险

收购方应在谈判前期就考虑并购后的整合问题,如成本整合、人力资源整合和企业文化整合等。然而,很多企业没有重视这个环节,最终导致并购失败。一般来讲,并购整合的过程中,会面临企业管理文化的差异、市场定位的差异以及一些政治因素所导致的整合不畅等问题。对于打算进行海外并购的中国企业,一定要做好并购前的市场调查工作,熟悉国外的经济、法律和政治环境,并需要与被并购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保证并购行为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一致。

好的预期效益,才算真正实现了并购的目标。但是,由于不同企业的成长经历和外部环境,它们在信仰和价值观以及行为规范和经营风格、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和财务运作方式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而跨国并购双方所在国的文化差异会进一步扩大彼此的文化距离。在整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磨擦,或通过并购形成的新企业因规模过于庞大而产生规模不经济,甚至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业绩都被并购进来的新企业所拖累。

二、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防范措施

1、提前做好政府审批的各种准备是关系到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在大型并购交易中,买卖双方在交易的准备阶段就需要让外部法律顾问、经济学家、政府公关机构顾问等参与到交易的分析论证中来:交易是否带有反垄断规制的风险,如何减缓该等风险,有无主动措施,如何和审批政府机关进行积极沟通等等,都需要提前落实。

2、从交易的一开始就需要注意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

尤其是交易双方是竞争者且双方在市场上占有份额较大的情况下,双方在接触和商讨可能交易阶段就需要注意。双方在向彼此披露价格、市场情况及敏感性的竞争信息时,需要特别小心,否则在交易中披露信息的一方有可能在交易未完成时即受到反垄断调查或诉讼。在未得到审批之前违反反垄断法规的行为被称为“Gn

Jmping”(抢跑),经常遭受反垄断机构的处罚。

3、大型并购交易事先做好反垄断机构要求采取措施的准备。

4、在交易文本中对反垄断审批获得风险进行分配。

在获取反垄断审批的时候,买方应当采用何种义务程度往往成为买卖双方并购交易谈判中的焦点和难点。比如是否应当采用HellorhighWater

obligation(排除万难义务,意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买方都需要和卖方完成并购交易,不论反垄断审批机构给交易的批准放置任何难以实现的前提条件,这种义务对于交易的买方来说是极为繁重的义务),卖方往往会坚持要求买方去承担这样繁重的义务,而买方一般只愿意承担Commercially

Reasonable

Endeavor(商务合理努力,即在商业上可行、能承受的努力程度)的义务。在反垄断审批未能获得的时候,哪一方应当承担另一方因未获得审批而造成的时间、金钱损失也是买卖双方谈判的重点之一。

5、在反垄断审批时间过长,买卖双方愿意承担一定风险的时候先交割然后将反垄断审批的未能获得作为交易解除的条件。

这种“先交割附解除条件”的方法有较大的风险,只有在买卖双方充分认识到风险并认为能够把控的时候才能采用。这种安排和前面提到的“抢跑”看起来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抢跑”是在明知有违反反垄断规制法律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交易,而先交割附解除条件的方式是在交易双方对反垄断风险进行事先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某些法域的国家,反垄断审批时间过长,甚至能超过十几个月,而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等待过长的审批时间,因此决定先行交割,但将反垄断审批作为一个解除条件(Conditions

Sbseqent)。敢于如此做的交易双方,一般都是对反垄断审批的获取有较大信心,否则,不仅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惩罚会成为问题,交易双方之间的责任和风险分配也会成为很难解决的事项。

6、和反垄断机构对簿公堂。

这是并购交易中交易双方的最后一招。在上述所有方法穷尽的情况下,反垄断机构仍然禁止交易的完成,交易双方可以试着去挑战反垄断机构的决定。但在实践中,除了操纵市场价格、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的受罚者去挑战反垄断机构的挑战决定外,很少会有国际并购交易的双方去这么做——国际并购交易的时机和时间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一个比预期延长、未来不确定的交易是交易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通过了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各国反垄断机构执法力度日益加大,执法尺度日趋严格,中国企业在跨境并购中,事先做好反垄断规制的合规准备,提前预防交易的反垄断审批风险,对获得跨境并购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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